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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3.14W)

一、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的,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賠償金髮生爭議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訴訟。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勞動者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需要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合同的相關條款是需要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如果存在侵權的行為,那麼就是需要追究有關侵權的責任和補償的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