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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上班幾年後被開除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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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上班幾年後被開除正常嗎?

一、判緩刑上班幾年後被開除正常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緩刑是否開除公職是由單位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被判處緩刑,在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要求,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繼續安排在原單位工作,其技術等級確定及工資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現崗位與原從事的崗位相同的人員,參加政府人事部門組織的公共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的,予以核發初級技術等級崗位證書。現崗位與原從事的崗位不同的,應參加現崗位的初級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考試合格後核發給崗位初級崗位證書。取得證書後,如所在單位已開展評聘分開工作,可申請聘任初級工崗位同時降低薪級工資三級。滿五年後,對於表現良好的,可申報原所在等級的技術崗位考核,考試合格的,核發相應的等級崗位證書並可申請聘任。如所在單位未開展評聘分開工作,應按初級工崗位同時降低薪級工資三級的標準兌現工資。滿五年後,對於表現良好的,可申報參加原所在等級的技術崗位考核,考試合格的,核發相應的等級崗位證書並兌現工資。

在緩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待緩刑期滿後,符合政策規定且單位同意收回的,按本文上述條款原則精神先確定其相應職級及工資待遇,之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二、什麼是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即緩刑考驗期限),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來決定是否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其刑罰暫不執行,但又在其緩刑考驗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由於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法定情形,就會被撤銷緩刑,對原判刑罰予以執行,故對緩刑考驗期限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

《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法律規範並沒有明文規定,職員在實施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判處緩刑後,事業單位、企業等是否必須開除職員,故而判緩刑上班幾年後被開除是否正常,不能僅依據法律條文的規定,若公司章程、事業單位守則的規定有明確指示,亦可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