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判刑5年正常減刑幾次?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26K)

判刑5年正常減刑幾次?

1、正常情況下判刑五年正常減刑就一次,最多減刑不超過兩年半,那麼最快出來就是兩年零八個月,因為法定減刑是不能超過一半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2、可以減刑的條件:這種情況也不多,除非有錢去投資,所以大多數正常服刑的,3年半。刑罰的執行體現的是國家對公民人身、財產的保護以及對社會穩定的維護,原則上是判多久就執行多久,但是刑法規定有減刑制度,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減刑的,當然減刑幅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減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減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所以得出結論,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為2.5年5年之間(包括本數)參考法條:《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相關法律依據:《刑法》並沒有明確減刑次數,但是卻有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最多可減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貪汙罪判刑6年,在看守所一年,還有五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在監獄表現好,可以判減刑最多3年。不管減刑幾次,貪汙犯最少要坐牢滿3年。

可以知道,儘管《刑法》沒有規定的減刑次數減刑的次數,但是一次減刑一般是不超過一年的,並且有相關的規定有什麼情況是符合減刑的,而五年的一般正常來說不會超過減刑兩年半的,但也會根據情況而定酌情減刑,罪犯可以在服刑期間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這樣才可以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