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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四年正常坐幾年牢

被判刑4年的罪犯,實際就應該服刑4年(包括判刑前實際被羈押的時間)。但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積極改造或有立功表現,得到減刑的,則實際服刑的時間不會少於2年。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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