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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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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證明首先可以和原單位協商,看能不能解決,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整改,如果對員工造成損失者是需要承擔賠償的。

原單位不給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怎麼辦?

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我國法律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中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發生原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提供接觸勞動關係證明的情況下,建議勞動者首先是和單位協商解決,看單位能否能夠提供證明,如果單位還是拒不提供的,職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單位的行為,若因此造成職工無法享受保險的,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