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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聘期內想跳槽該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3.13W)

勞動者在聘期內想跳槽該怎麼辦

聘期一般就是勞動合同裡面約定的期限,通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但有的勞動者可能在聘期內就有跳槽的想法,此時勞動者在聘期內想要跳槽的話應該怎麼辦呢?現在,就請跟魏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勞動者在聘期內想跳槽該怎麼辦

首先,根據《勞動法》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如果在上述情況之一出現的情況下,勞動者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檔案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這裡主要說一下關於約定的違約金問題。實踐中,因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故雙方可能就違約問題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這是否有拘束力呢?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為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過高的賠償金一般不予支援。多數都是從考慮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出發,以實際賠償為原則,即違約金和單位實際損失相符。

二、員工主動辭職可以得到補償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但此時向單位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才行,並且辭職也要符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主動辭職的,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