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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勞動合同立即解除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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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勞動合同立即解除要賠償嗎

一、跳槽勞動合同立即解除要賠償嗎

如果提出辭職後,立馬走人的,那麼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但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處理。籤合同後,如果是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在30天內做好工作交接,那麼就可以離開公司。注:在試用期的,那麼只需提前3天申請即可。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跳槽給單位帶來損失怎麼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現用人單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 70%”。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享有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高薪“挖牆腳”,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本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原公司損失的,“挖牆腳”的單位應該和勞動者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要選擇跳槽的,那麼對於立刻辭職走人的行為在勞動合同中是違約行為,應該賠償用人單位方面相關的費用,如果員工要離職的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避免給用人單位方面造成損失,不然就要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