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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違約金與賠償金 | 勞動者跳槽是否支付違約金

勞動關係 閱讀(2.87W)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麼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於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係不同。由於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商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餘一切情況包括勞動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違約金了。但是勞動者違背法律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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