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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跳槽嗎?

勞動合同 閱讀(1.39W)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跳槽嗎?

在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跳槽嗎?

1、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是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通知的時間直接關係到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所以必須採用有效嚴謹的方式來表達,這是對雙方利益的保護,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不過大家要注意了,這裡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所以在實務中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為書面形式。比如用EMS快遞的方式寄送辭職通知書、向單位郵箱傳送電子郵件、主管領導傳送辭職簡訊等,這些在實務中都可以構成有效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有關於辭職的規章制度的,還應當按單位規章制度辦理,有的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做滿三個月就不能辭職或者要經過批准等,這樣都是無效的制度,可以不用遵守。

3、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二、離職後是否需要給與違約金?

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

但是,這種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真的是有效的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正式用工期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且只有一種情形要支付違約金,就是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下才支付違約金,並且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如果履行了部分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不超過剩餘勞動合同比例部分,除此外勞動者辭職是沒有任何違約金或賠償之類的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