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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保障 閱讀(3.18W)

企業用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僱傭童工,但是因為家庭貧困等原因,導致我國每年都會有一些孩子早早進入了社會務工,而因為童工不夠務工年齡免於購買社保又急於掙錢養家,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也會選擇僱傭童工,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用了童工還不給工資,那麼針對企業用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呢,我們來看一下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一、企業用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1、《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企業僱傭童工的法律後果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禁止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我國禁止僱傭童工,僱傭童工還不支付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雖然僱傭童工不合法,但是企業也有支付工資的義務,所以企業僱傭童工不但要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童工工資,同時還要受到行政處罰。更多關於用工關係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