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保障>

包工頭不給農民工工資該怎麼辦?

勞動保障 閱讀(2.04W)

包工頭不給農民工工資該怎麼辦

包工頭不給農民工工資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規定,規範了建築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包工頭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領工資了。

《辦法》明確規定,對待與建築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當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拖銀行發放民工工資,但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同時企業還要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物件、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