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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給走工傷鑑定怎麼辦?

工傷鑑定 閱讀(2.16W)

一、企業不給走工傷鑑定怎麼辦?

企業不給走工傷鑑定怎麼辦?

可以自己拿相關材料(所屬公司工商資訊,因工受傷材料,自己的身份證,病歷出院材料影印件等)去勞動局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是發生工傷事故後一年內,工傷認定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最後進行提起仲裁,要求賠償工傷待遇。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二、工傷認定辦理的時限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2、稽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及時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抄送經辦機構。

行政部門受理認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並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抄送經辦機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材料。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未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鑑定可以直接由勞動者自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去工傷鑑定機構進行相關的鑑定,如果結果確實是屬於工傷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起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相關賠償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