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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收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勞動保障 閱讀(1.96W)

企業招收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儘管國家明令禁止企業使用童工,但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企業使用童工的情況並不少見。更有甚者,企業認為未成年人比較好欺負,僱傭了他們卻不支付工資。作為孩子家長,遇到這類情況時要懂得如何維權。那麼企業招收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說法。

一、企業招收童工不給工資怎麼辦?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麼該未成年人可以拿到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量相當於平常所說的“童工工資”。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收集相關證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通過媒體予以曝光,引入執法機構的監督與檢查。

二、企業違法使用童工會受到什麼處罰?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綜上所述,企業使用童工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再不支付工資的話,就是罪加一等。企業招收童工不給工資的,孩子父母應該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其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並要求企業支付相關報酬。並且,作為家長,對孩子有監護權,應該防止其被企業招用進行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