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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溫費從幾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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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溫費從幾月開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溫度高的話,那麼工作是十分辛苦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政府對於在高溫條件下作業的勞動者都會發放高溫補貼。這個高溫補貼是由省級政府或者是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制定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溫費從幾月開始?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高溫費從幾月開始?

國家規定發放高溫費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雲南高溫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的為準。

發放津貼: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不能算津貼

針對一些公司會發放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的情況,防暑物資並不屬於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依法維權: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減發給職工的工資。

2、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3、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研究確定或調整。

高溫補貼時間

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9月。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國家所規定的總體的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是從六月份到九月份,也就是一共四個月,但是具體的由於地域環境所造成的溫度差異可能發放的月份也會有一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