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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付撫養費幾號付?

子女撫養 閱讀(1.63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付撫養費幾號付?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離婚這種事情不僅大人習慣了,就連在孩子的眼中也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當然離婚是必須要將撫養費用約定清楚的,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付撫養費幾號付?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明確的作出強制性要求,雙方約定即可。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付撫養費幾號付?

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時止。子女年滿18週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二、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付撫養費幾號付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就撫養費用的金額達成一致之後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至於幾號支付都是可以靈活的進行調動的,除此之外,在這裡給大家介紹了下撫養費用確定的標準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