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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拒不認罪會從重處罰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9W)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拒不認罪會從重處罰嗎?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有一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措施,這種處罰措施通常情況下都表現在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非常好,或者有一些立功的行為。但是確實也存在拒不認罪。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拒不認罪會從重處罰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拒不認罪會從重處罰嗎?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二、其他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

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於我來說,賠1萬元我都不願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願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後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說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幹。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鉅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稅人的錢,(儘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麼錯誤,促使人民監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說,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說,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展。比如說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後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隻眼閉隻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並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徵。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徵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拒不認罪,並不會從重處罰,只是說如果認罪態度好,具有相關的情節的話,那麼可能會從輕處罰。當然,具體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