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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溫費是不是必須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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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溫費是不是必須發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不論是從事什麼樣的工作,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不違法的工作都會得到一些補貼,比如說車費方面的補貼,再比如說天氣炎熱的時候發放的高溫補貼,這是我國法律嚴格規定的,但是實際上卻有一些公司不發放。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溫費是不是必須發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溫費是不是必須發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溫費是必須發的。

根據《通知》,防暑降溫費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外,《通知》明確,各類企業要切實履行防暑降溫工作主體責任,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落實防暑降溫工作措施,調整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確保夏季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單位發涼茶作為防暑降溫補貼,合理嗎?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禁用以飲料衝抵高溫補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從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費用。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新標準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東省高溫補貼參照該標準執行。

二、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規定: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七條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採取空調降溫等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建立勞動者健康檔案的;

(三)未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的;

(四)提供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很明顯是肯定的,高溫補貼本來就是為了撫卹那些在高溫惡劣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的,也是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具體規定的,因此必須嚴格遵守發放。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