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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高溫費哪幾月發

工資福利 閱讀(3.24W)

在我國規定高溫費哪幾月發

其實大家在生活當中可能會發現,每年一到了夏季以後,有些省市的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就會比較早。相對來說可能自己領取高溫補貼的時間遲,另外高溫補貼的月份可能也不一樣,關於這一點,都是由各省市來自己進行決定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規定高溫費哪幾月發?

一、在我國規定高溫費哪幾月發?

事實上,根據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及全國各省的具體通知規定,各地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並不一致。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隨著三伏天的到來,一年中最熱的日子來了!勞動者在高溫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個想到是高溫津貼。《工人日報》記者近日梳理髮現,除了高溫津貼,在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們可享受的福利還有很多——飲料、體檢、藥品、輪休等,還有針對不同人群的一些規定,確保勞動者的權益。

二、試用期沒有高溫補貼嗎?

試用期內享有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津貼。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高溫天氣被安排工作的,無論是什麼身份的職工,用人單位均應當發給高溫補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三、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釋出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4、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我國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全國各省市針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並不一致,但是到了三伏天以後,如果溫度已經達到了33℃以上,基本上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都可以領到高溫費。即使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也是可以享受高溫補貼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