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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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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籤勞動合同?

在正常的情況下出現不籤合同的情況大多數人的想法都是單位為了脫逃必要的責任而做出的行為,但其實也有的勞動者考慮到自己的工作行為可能會受到合同的限制就拒絕了單位籤合同的要求,雖然勞動者可以拒籤合同卻可能遭受更多的不利後果。

一、勞動者可以拒絕籤勞動合同?

可以。但是需要承擔如下後果:

首先,對於勞動合同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降低續簽條件導致勞動者不願續簽。在此類勞動仲裁訴訟中,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單位已經盡到了維持或提高約定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證明,即不續簽的證明責任在於用人單位。

其次,對於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問題,《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起始年限早於2008年1月1日的,工作年限只從2008年1月1日起算,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計入經濟補償的年限。這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再次,很多員工一般認為,用人單位無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都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就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其實這種觀點有一定生存空間,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就要求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上海地區則沒有相應的規定,換句話說,上海的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

最後,勞動合同到期前未及時續簽書面合同,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能任意或隨意終止,如果處理不慎或未規範操作續簽或終止,往往產生違法解除、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風險。因此,在這裡也建議用人單位應在合同到期前及時磋商續簽,向勞動者發出續簽通知,如果勞動者明確表示不續簽,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如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也應適當及時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勞動者到期終止合同,避免造成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雖然可以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就拒絕了守法單位為保護雙方利益而提出的籤合同的要求,儘管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沒有很大的差異卻容易因為沒有合同的證明下來導致很多法律保護和社會待遇不能夠及時的獲得和享有,這也是權益損害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