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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藉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結清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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