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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賠償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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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正當合法的,如果一個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要給予勞動者怎樣的賠償呢?根據國家的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賠償勞動者

一、企業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怎樣賠償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支付雙倍工資有哪些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情況一: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情況二: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出現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情況時,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補償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應該受到勞動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就能夠得到公司的雙倍賠償,勞動合同,並且在勞動法當中也有著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的內容以及主體不合格的,勞動者都可以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