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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2.13W)

一、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該條款規定了如果經過企業書面通知以後,職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就是企業要進行書面通知到職工本人,同時,該條款規定的是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沒有規定不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承擔的責任。

在現實中,往往存在職工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基於各種原因,職工希望繼續在公司企業工作,公司企業也願意讓職工工作,但是,經書面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職工繼續工作如何處理,條例沒有給予明確規定。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有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總是比沒有的強,最基本的,能夠表明企業沒有惡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可否視同未籤

簽了勞動合同不發給員工,不能視同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一份給自己,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簽訂,這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的。對於一些存心不良的員工,不願意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先說明單位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單位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