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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國際工程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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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國際工程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承包國際工程施工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承包國際工程施工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解決。

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

第三人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願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後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後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發生糾紛後,爭議雙方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從法律效力上講,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是一樣的,即無論是仲裁裁決還是法院判決一經生效當事人就必須予以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這一點講,選擇仲裁和選擇訴訟沒有多大區別。從裁決和判決發生效力的時間上來看,仲裁機構採用“一次裁決”制度即作出裁決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既不可以通過複議也不可以通過訴訟來改變原裁決,而我國審判採用“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作出維持原判決、依法改判、發回原法院重審的處理決定。從這一角度講,選擇訴訟比選擇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變原處罰決定的機會。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條件是什麼?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對於糾紛進行協商解決的話是可以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一種方式,但是往往因為發生了糾紛,所以雙方之間的矛盾還是比較大的,沒有辦法協商解決此事,選擇向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也是可以的,比如說承包國際工程施工方面的糾紛,就可以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