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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時間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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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時間過了怎麼辦?

在工作當中員工受傷的事故常有發生,特別是危險環境下作業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頻率較高。在事故發生之後傷著可以申請工人認定得到相應賠償。工傷認定申請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向勞保單位提出的,但是有時候會遇到一些單位沒有向勞保單位提出申請並向傷著隱瞞事實。那麼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時間過了怎麼辦?下面小編給大家解答一下。

一、工傷認定單位申請時間過了怎麼辦

《工傷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麼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對於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拒絕受理的案件,只要能夠證明未超過一年訴訟時效或符合法定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的,張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特殊情況下傷亡職工認定未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

還有部分人主張: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工傷申報期限

關於工傷申報期限,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傷申報期限是一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確實規定了,工傷事故發生後,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時,可先由用人單位向勞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自己或者親屬可以向勞保部門提出的但是應注意工傷申請的期限。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