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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後單位責任是什麼?

工傷糾紛 閱讀(2.74W)

一、認定工傷後單位責任是什麼?

認定工傷後單位責任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怎麼辦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六)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鑑定:

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

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鑑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後者司法鑑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關於工傷,職業病也可以為工傷的條件,因為工作的屬性原因,導致員工長期工作留下了職業病,所以視同工傷,應當由單位承擔責任,但是相關的工傷基金會承擔不分的費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