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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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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期間也會給職工和公司雙方提供一段比較充足的舉證期限的,如果公司對此次所謂的工傷事故存在爭議,也應該儘量的提供跟職工相反的證據,本身工傷認定的結果就是要與事實的證據為依據的。但是單位要注意舉證期限可能有些公司的負責人還不太清楚,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麼定的?

一、工傷認定 單位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舉證。

二、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三、工傷認定程式時間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即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一定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超過此期限將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這裡要提醒工傷職工的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不以單位同意為必要條件。

對於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應當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時效辦法》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規定申請時效,如果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均應受理,不存在超過申請時效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 2004年1月1日以後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一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家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申請時效應當自 2004年1月1日起計算。二是工傷職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申請時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

因為受理了工傷認定的材料以後,60天之內就要出結果的,所以在這60天之內用人單位必須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此次的安全事故完全是由於職工個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單位如果超過了舉證期限只怕是會直接影響到工傷認定的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