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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工傷有些具體情形

工傷認定 閱讀(1.58W)

一、不認定工傷有些具體情形

不認定工傷有些具體情形

1、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2、醉酒或者吸毒的;

對於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砸、呼氣灑精含量i詞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於 (等於) 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絡,因此,不能認定工傷。但是,在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麼證明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區分工傷,應當掌握四個界限!

1、時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時間內。特殊情況下(見條例十四條、十五條規定),儘管發生時間在工作時間外,也屬工傷。

2、空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場所內。但十四條、十五條也規定了特殊情況。

3、職業或業務界限:只要傷害因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外,也屬於工傷。相反,傷害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不是由於執行職務或業務而發生的,也不屬於工傷。

4、主觀過錯界限:除職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外,即使職工有過失也屬於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