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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情形具體有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12W)

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情形具體有哪些

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情形具體有哪些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工傷職工為特定的保護物件的,目的在於使工傷職工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這也同時反映了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鑑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國家的有關部門對於此類問題的規定較為嚴格,一旦自己不符合相關的條件,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說就會喪失工傷保險待遇,因此自己在進行辦理時應該關注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