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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36W)
履行不能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繼續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於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