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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主體具體有哪些

工傷糾紛 閱讀(6.34K)

一、認定工傷的主體具體有哪些

認定工傷的主體具體有哪些

所謂“主體”,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個人或組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兩類, 一是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 二是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會組織。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有權利申請工傷認定。

對於用人單位來講,為受傷害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其法定義務,也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為充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又賦予職工個人申請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及其近親屬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本質要求。按照現行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等。

工會組織作為職工權益的保障部門也有權代表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辦理所需條件

(一)職工屬於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2、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記在市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範圍內(鄞州、鎮海、北侖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 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尤其是那些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脫為受工傷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或其近親屬往往因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單位以各種“承諾”所欺騙,沒有在發生工傷後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多數地區認為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年”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中止,因而對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最終導致受工傷的職工喪失了本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