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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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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於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依據。

二、在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

是否屬於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說明工傷認定程式不同於一般的行政程式,一般的行政程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證據充分,並且行政機關要主動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式則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取證,由用人單位舉出不是工傷的證據,如用人單位舉不出不是工傷的證據,或者拒不舉證的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在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首先我們要知道必須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申請,此時對單位申請認定和對受傷勞動者申請認定的時效規定不同。另外就是,在提出了認定申請之後,認定部門經過審查發現其實不符合條件,這個時候往往就不予受理。最常見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就是超過了規定的認定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