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獻縣XX廠,住所地河北省獻縣河城XX。
經營者王XX。
委託代理人朱儁健,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莊XX,職務經理。
本院在審理上列當事人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獻縣XX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211元,減半收取7605.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XX
審判員尹XX
審判員閆麗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