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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與河北XX公司、晉州市XX廠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工傷糾紛 閱讀(1.07W)

原告李X。

李X與河北XX公司、晉州市XX廠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王XX,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被告晉州市XX廠。

法定代表人高XX,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第三人晉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與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晉州市XX廠、第三人晉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X於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撤回對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晉州市XX廠、第三人晉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6800元減半收取為134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劉XX

審判員王XX

審判員楊彥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