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撫順市,個體,現住盤錦市雙臺子區。
被告:遼寧XX公司。
住所地:盤錦市興隆臺區。
法定代表人:王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興磊,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遼寧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李XX於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陳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