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衛市XX公司。
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
法定代表人:張XX,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魏XX,寧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X,系該公司員工,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被告:海南XX公司。
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負責人:範國旗,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寧XX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被告:海南XX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玉沙XX。
法定代表人:陳XX,系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寧XX公司。
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
法定代表人:吳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倪子淏,寧夏輔德(中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原告中衛市XX公司與被告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寧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7年8月27日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中衛市XX公司撤回對被告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寧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547元,減半收取6773.50元,由原告中衛市XX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永賢
人民陪審員高博
人民陪審員陳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