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海洋高新技術開發區錦江XX。
法定代表人高二通,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範明軒,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高郵市武安東XX。
法定代表人趙XX。
原告天津XX公司訴被告江蘇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於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孫連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