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志丹縣XX公司,住所地陝西省延安市志丹縣保安鎮二道XX。
法定代表人:戈XX,任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葛XX,男,志丹縣XX公司職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莉濤,河南尊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北段8號2幢1單XX。
法定代表人:周X,任董事長。
原告志丹縣XX公司訴被告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志丹縣XX公司於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志丹縣XX公司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志丹縣XX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志丹縣XX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計4650元,由原告志丹縣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孟麗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