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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的開庭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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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缺席的開庭程式是什麼?

被告缺席的開庭程式是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當事人陳述;

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知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④宣讀鑑定意見;

⑤宣讀勘驗筆錄。

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二、被告人缺席是怎麼處理?

被告人缺席法院庭審的,依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如果被告人有委託代理律師的,被告人是可以不出庭的,由委託律師代表被告人進行訴訟,但如果是離婚案件繼承案件的,被告人能出庭的情況下,是需要出庭審理的。

2、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審理,又沒有委託代理律師的,法院經傳喚、拘傳仍然不出庭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如果經拘傳不出庭審理的,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的判決結果通常是對被告人不利的,所以被告人應該委託律師或者出庭審理案件。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開庭程式都是一致的,不過,正常情況下開庭以後原被告雙方的法庭辯論環節是非常重要的,在原被告雙方按時出庭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對證據進行質證,被告方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出庭的,法院只能缺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