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和信託合同區別有嗎?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二、信託三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受託人
受託人一般是法人,如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在信託三方當事人中處於掌握、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中心位置。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委託人的財產,所以受託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利;
2.為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獲取相應報酬的權利;
3.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和負擔的債務,要求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因受託人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的除外。
由於受託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報酬,並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職責的時候還需遵守以下義務: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將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二)、委託人
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這時構成自益信託;委託人和受託人也可以是同一人,這種情況屬於宣言信託。委託人具有以下權利:
1.信託財產的授予權;
2.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的權利;
3.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4.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5.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6.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等。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外,還具有以下權利:
1.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
2.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
3.信託終止時,信託檔案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託財產;
4.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終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沒有放棄收益權利,就需要履行承擔風險損失的義務。由於非受託人個人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紀合同就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相關的貿易活動,而對於委託人要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於信託合同所委託人事項僅僅限於當事人財產的管理,所以,在涉及到的範圍中是有很大的區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