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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信託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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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與信託的區別有什麼?

行紀合同與信託的區別有什麼?

1、前者為合同關係,後者為財產管理關係。英美法上的信託類似於大陸法中的某些他物權制度。

2、前者的當事人為行紀人與委託人,後者的當事人則有信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並且委託人的財產所得利益歸委託人享有;而後者則須以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為成立要件,且取得該財產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財產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責任不同。違反行紀合同,主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英美法的信託制度中則有完全不同於合同責任的信託責任。

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行紀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是合同關係,而信託合同是財產管理有關係。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簽訂行紀合同之後,行紀人需要以自己的名義委託他人進行貿易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和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時,要考慮委託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