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信託糾紛 閱讀(2.86W)

對於信託、委託和代理,大家可能都不是很清楚他們有什麼不一樣的,這三類也是我們在運用時最容易搞混的,信託、委託、代理表面上看起來幾乎一樣,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就看看律師是怎麼解答的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委託、代理有什麼區別

網友提問:信託與委託、代理如何區分比較?信託具有什麼優越性?

律師解答:委託和代理(尤其是委託)是和信託非常近似的一種法律制度,也可以運用於財產管理。但是,信託作為一項關於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獨特的法律設計,它與委託、代理存在巨大的差異。

簡單說來,這種差異表現在:

(1)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如果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所有的財產,信託關係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係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2)名義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系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係中,受託人/代理人以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3)財產性質不同。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債權人可以對委託財產主張權利。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託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在國外的實踐中,信託顯示了自己獨特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長期規劃。信託因有受託人的中介設計以及管理連續性的設計,因而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2)彈性空間。信託設立方式多樣化(有信託合同、其他書面形式、遺囑等)、信託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信託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託)和實務領域寬泛化(信託品種繁多、應用領域寬泛)的特點,使得信託具有巨大的彈性空間。

(3)受益人之切實保障。一方面,信託中信託財產所有權“名實分離”,受託人承受信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使得伴隨所有權所生的管理責任與風險皆歸屬於受託人,而伴隨所有權所生的利益則純由受益人享受。另一方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的特質,使得信託財產免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所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