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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股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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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股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信託股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1、股東依法享有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股權信託有哪些特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投資於公司股權。

(一) 最終以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初始信託財產可能是公司股權、資金或其他財產,如果信託財產是後兩者,經過受託人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將(逐漸)轉換成為股權形態。

(二) 委託人可以是單一主體或是集合主體,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 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託人行使。在股權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受託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

(四) 股權投資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主要是對目標公司進行控制。股權投資信託的實質是資金信託。股權管理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權表決權和處分權的委託管理。

股權管理信託的實質是財產信託。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不管是想要進行股權轉讓還是進行股權信託融資,都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由法律上的合法要件,這樣,當事人在設立信託,準備進行融資以及股權轉讓的時候,購買方面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來進行,那麼行為都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