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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變更受益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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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變更受益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信託變更受益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受益人非信託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託的重要要素。信託關係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後,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權的一種,適用關於財產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有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託的效力。發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二、信託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權利

(1)知情權,即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2)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託人對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託人權,即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義務

信託法並沒有以單列規範標明委託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託設立的基本要求,委託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保證信託財產合法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託人設立信託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人們現在在選擇理財的產品時,有的人會選擇信託投資,信託投資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比如通過遺囑繼承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