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信託糾紛>

現在信託變更規定是什麼?

信託糾紛 閱讀(2W)

一、現在信託變更規定是什麼?

現在信託變更規定是什麼?

(1)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檔案中的有關條款。

(2)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③經受益人同意。④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⑤辭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檔案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二、代理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 託關係就無從確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檔案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檔案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

綜上所述,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