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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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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有哪些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有哪些

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託的特徵包括哪些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係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1、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檔案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檔案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2、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係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範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檔案的規定為準,這種檔案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3、信託是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經濟上(或社會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託委託人為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財產作為信託標的物,為受益人的利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以求達到當事人所要求的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但當事人本來的目的並不在發生信託財產移轉之效果,即是說,轉移財產不是當事人間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轉移財產是作為達到其為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之目的的一種手段。

信託行為是屬於一種法律性的行為。信託主要分為主體和客體,信託行為的主體主要涉及到關係人,其中包含了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三方。當事人都是享有相應的權利,並且承擔相對應的義務,而信託行為的客體主要指的是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