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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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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需具備的開工條件包括以下:

在檔案審批方面需要的開工條件:

1)施工圖經過稽核(現在規定由具有審圖資質的第三方企業審圖)並加蓋審圖章;另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審、交底,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籤、蓋章、併發給有關單位;

2)合同或協議已經簽定(雖然建築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是辦理開工許可證時必須具備合同檔案);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辦理、領取(有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單位配合);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並經批准;

6)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施工資金準備完善;

工作場地、設施方面的開工條件:

1)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電,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鋼筋加工機器等裝置基本上已備齊;

3)工程定位測量已具備條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裝置等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機械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勞動力已調集能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裝置已經備齊等。

法律依據《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