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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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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隨著人口的急劇增長,很多地區的住房、社群的基本設施等明顯不足,因此就會有比較多的建築工程需要完成,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一個好的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是非常有必要的,那麼,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吧。

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一、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2、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3、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能力;

4、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5、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二、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

建築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單位)通過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專案建設合同的活動。

(1)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築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建築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這個問題,一般需要滿足五個基本條件,首先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資質證書,然後還需要有足夠的經驗,有一定的安全防範能力,當然還需要有良好的信譽,近兩年來沒有發生過重大的安全事故。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