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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有: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檔案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專案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稽核簽字。
(3)
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專案,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稽核簽字。
(4)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專案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稽核簽字。
(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9)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10)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請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