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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具備開工條件

建設單位應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局視窗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1)已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已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規定應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此外,建設單位還應提供經建設局備案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金和施工單位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協議銀行進賬單、註冊建造師(專案經理)資格證書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常熟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等資料。外市施工單位還應提供進市備案登記表。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具備開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