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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當具備哪一些條件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59W)

(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當具備哪一些條件